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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云起诉张健及中国纺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
2009-04-24 11:50:13 来源: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04)二中民初字第6398号
原告张云起,男,汉族,1964年9月1日出生,山东工商学院教授,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滨海北路191号学院家属楼。
委托代理人王科峰,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(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)。
被告张健,男,汉族,1977年9月26日出生,北京工商大学学生,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部。
委托代理人刘道臣,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曹玲,女,汉族,1979年6月29日出生,北京工商大学学生,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。
委托代理人刘道臣,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张宇馨,女,汉族,1979年7月24日出生,北京工商大学学生,住浙江省浦江县浦阳镇大司巷11—2号。
委托代理人刘道臣,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林涛,男,汉族,1975年5月27日出生,北京工商大学学生,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和平南路108号2楼28户。
委托代理人刘道臣,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张军学,男,汉族,1972年11月16日出生,北京工商大学学生,住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北京工商大学研究生部。
委托代理人刘道臣,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中国纺织出版社,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号。
法定代表人陈之善,社长。
委托代理人来斌,男,汉族,1970年1月28日出生,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工作人员,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东里14栋39号。
委托代理人詹琏,男,汉族,1964年4月30日出生,中国纺织出版社工作人员,住北京市东城区南湾子胡同5号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起诉被告张健、曹玲、张宇馨、林涛、张军学、中国纺织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,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,原告张云起于200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张云起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张云起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75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张云起负担2375元(已交纳)。
审 判 长 刘 薇
代理审判员 钟 鸣
代理审判员 宋 光
二○○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
书 记 员 冯 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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